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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监管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黔财建〔2006〕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3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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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和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农行贵阳市云岩支行、农行各县(市、区、特区)支行,工行贵阳市瑞北支行、工行各市(州、地)二级分行,中行贵阳市云岩支行,各煤矿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行贵州省分行、工行贵州省分行、中行贵州省分行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及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的监管,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06]14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是指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以煤矿企业法人名义开立,用于存储、使用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监管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支付业务。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或挪作他用。风险抵押金所有人指在专户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我省区域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煤矿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是指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履行风险抵押金监管职能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由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实施管理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的指定

  第五条 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及管理情况,实行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三家金融机构分别代理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风险抵押金。即: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所属煤矿以及省内15万吨以上生产规模所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中行贵州省分行代理;3万吨以上至15万吨以下(含15万吨)生产规模所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工行贵州省分行代理;3万吨规模所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农行贵州省分行代理。

  第六条 上述所指定的代理行应指定牵头主办银行行使对所属风险抵押金各代理银行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账户管理及核算、收集汇总风险抵押金各种统计报表及报告、建立健全风险抵押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存储安全等工作。中行贵州省分行指定牵头主办银行为中行贵阳市云岩支行;工行贵州省分行指定牵头主办银行为工行贵阳市瑞北支行;农行贵州省分行指定牵头主办银行为农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

  第七条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应在所属风险抵押金管理所在地规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开立专户时应向代理银行出具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代理银行网点应按有关开户规定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接到《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1个月内,持核定通知书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结算一次,利息计入风险抵押金专户。

  年度内煤矿企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未使用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十条 代理银行为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人民银行规定,建立专户所有人预留签章卡片,相关签章式样和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等原因撤销抵押金专户,必须持监管人相关核准证明原件,同时还须与代理银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开设、变更或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情况,应于变更或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人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及时向代理银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要求办理。

  一、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企业应当办理《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等审批手续,按审批金额支取风险抵押金。

  二、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逃逸或者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持《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支取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三、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煤矿企业应当在恢复生产前1个月,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在接到核定通知书1个月内补足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应存储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收取的滞纳金归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全部用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及风险抵押金管理。

  五、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持《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使用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和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额度进行核定,并向代理银行发送风险抵押金收支指令。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把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煤矿监察工作。

  对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拒绝存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代理网点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收集、汇总风险抵押金各种统计报表及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管人报送。建立健全风险抵押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

  二、对监管人所发送风险抵押金使用指令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经双人复核审核无误后制作划款指令,并通过网上、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实时跟踪,确认指令执行结果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煤矿企业未经审批,各代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因代理银行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代理银行网点应随时满足各级风险抵押金监管机构对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检查。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限制以及监管人约定的其他监督内容进行全面监控。发现监控内容不符合约定或有关法规要求时,立即电话通知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同时制作提示函书面通知风险抵押金所有人。

  四、风险抵押金应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风险抵押金运用情况及结果,并接受监管人或聘请的独立会计审计机构的审计。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代理银行网点应向对其进行相应管理的牵头主办银行和监管人按季度分别报送《贵州省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统计表》;各牵头主办银行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报送统计表。统计表统一使用电子表格(Microsoft Excel)按风险抵押金所有人逐一进行统计,报送方式为A4纸质打印统计明细表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数据,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以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行贵州省分行、工行贵州省分行、农行贵州省分行解释、修改。各市(州、地)监管人、代理银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领导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略)

  2、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送达回执存根(略)

  3、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略)

  4、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略)

  5、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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