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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1]2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的要求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发售和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要求,即采用缴款书转账方式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书第一联作为纳税人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凭证;采用现金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凭证。原“收取工本费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缴库、核算、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仍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成率的通知》(湘价费字[1996]第1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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