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2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的要求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发售和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要求,即采用缴款书转账方式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书第一联作为纳税人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凭证;采用现金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凭证。原“收取工本费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发票和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缴库、核算、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仍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成率的通知》(湘价费字[1996]第1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