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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企[2006]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
财办企[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最近,一些地方、企业及职工来函来电询问,企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如何处理。为了确保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权益不受损,现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

    企业在公司制改建时,对应发未发工资应积极予以清偿,对工资基金结余应转为资本公积金。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其余额也随同工资基金结余一并转为资本公积金。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应付工资等余额转增的资本公积金作为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内退人员所需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如有结余,再按规定折合为国有股份,或者向企业员工及其他投资者有偿转让。

    二、改建企业应当规范操作,严格界定应发未发工资与工资基金结余的界限,并在评估作价之前作好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企业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5]12号)下发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结余的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当时未结转资本公积金的,现有余额应当向原国有股东作出清偿后核销相应负债,或者将其转作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三、已经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付工资等余额的财务处理,可以比照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财务处理原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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