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地税发[2001]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宁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为:由同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审查的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抗税等社会影响大、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税收案件;各级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审理的同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涉案金额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上述标准移交同级审理委员会的重大税务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下调标准。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