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2004]4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3号)保留的涉及地税的行政审批项目摘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涉及地税的有9项(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中涉及地税的有1项(附件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管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