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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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