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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74号  2004年8月16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余成锡捐赠申请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锡地税发[2004]119号)收悉。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现将国税函[2004]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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