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1]4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