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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代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焦政文[2005]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焦政[2004]41号)精神,为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研究,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按月代为征收省部属驻焦企业、四城区及高新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商业包括批发、零售)和电力企业等按规定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基数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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