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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票证工本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征发[200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更为经济、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全省的纳税环境和服务质量。现就各级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表、证、单、书等工本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重申强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除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发票外,其他向纳税人提供的与纳税有关的各类表、证、单、书等纳税资料,一律由地税机关免费提供,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各种税收纳税申报表、各类税务文书、纳税手册、纳税咨询资料等。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发票的供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加价和乱收费。

    三、各市(地)局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清查工作,要按照本通加精神及时纠正违反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各类问题,并于9月1日前将清查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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