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6]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