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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采掘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3]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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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对采掘等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终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的计征方式。采用这种征收方式,主要是考虑到采掘业等特定行业一线职工一年内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因工作量不同存在较大差别,年终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后按12个月平均计算,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其工资薪金收入水平,使其税收负担趋于合理。因此,只有采掘业一线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此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采掘业管理等其他岗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仍应采取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的征收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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