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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3年12月及第四季度(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由于扣款系统原因,造成网上申报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经研究,省国税局决定将2013年12月及第四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14年1月17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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