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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领取拖欠工程款适用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珠地税发[2005]3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据基层局反映,今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项目工程款的指示精神,加快了清欠工作的步伐,使一些纳税人领到了拖欠多年的工程款。一些基层分局要求该部分纳税人按目前执行的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缴纳其所得税,但纳税人就适用所得税带征率问题提出了异议。经研究,市局就纳税人领取拖欠工程款适用所得税带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拖欠工程款的纳税人,如属按查帐方式纳税的,可不带征其所得税;

    二、对按带征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其领取工程欠款后,各基层分局应划清纳税人不同年度发生的工程款,对纳税人进行的围海造田、造地工程,如发生在1998年6月11日(不含11日,《关于印发〈税政征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珠地税发[1998]第130号)下发的时间)以前的,可按1.5%的带征率征收其所得税;在此之后发生的工程,则应按2%的带征率征收其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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