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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3]5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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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以前即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新《征管法》)实施前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

    二、2001年5月1日以后即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滞纳金向纳税人加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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