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省局下发的相关营业税文件废止如下,请一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32号)。
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5〕288号)。
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1〕81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