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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4]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最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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