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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5]1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精神,纳税人在申请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不应再要求其提供国家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具体供票审核要求,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3.1.5发票供应中的一般供票要求和行政许可中的供票要求办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56号   2005.02.13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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