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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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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3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4年10月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000万美元,利率为LIDOR+1.35%,期限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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