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1999]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子午线轮胎项目要求减免税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1、根据中央给予海南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地产地销货物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生产,并在本经济特区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包括直接出岛或间接出岛的产品。你公司如委托青岛橡胶公司在青岛加工生产子午线轮胎,属于异地委托加工产品,不属地产地销范围,按规定不能享受省内地产地销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消费税属中央财政收入,减免权限在国务院。你公司如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