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1999]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子午线轮胎项目要求减免税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1、根据中央给予海南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地产地销货物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生产,并在本经济特区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包括直接出岛或间接出岛的产品。你公司如委托青岛橡胶公司在青岛加工生产子午线轮胎,属于异地委托加工产品,不属地产地销范围,按规定不能享受省内地产地销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消费税属中央财政收入,减免权限在国务院。你公司如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