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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新国税[2002]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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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1]109号)收悉。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于2001年6月、7月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处罚,南疆石油分局按专用发票所列收入征收了增值税,2001年11月份该企业将这三份专用发票收回,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区局的有关规定,对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如下处理:企业提出冲减销项税额的书面申请,由南疆石油分局对这三份发票已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查验收回的专用发票是否联次完整、真实,核查后,情况属实的由南疆石油分局进行审批,将这三份专用发票所计销项税额冲减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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