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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3]第0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行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84年制定营业税时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及生活费用支出水平的提高,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劳动就业,我部决定,参照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水平,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如下调整: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20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800元;

    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的营业税起征点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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