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3]1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合肥、芜湖、马鞍山、池州、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90号)规定,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6万元,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万元,中国马鞍山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5万元,中国池州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0.3万元,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2002年度向中远外轮代理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2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