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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2]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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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鄂信合管函[2002]2号),为了保障我省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日常经费支出,促进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和《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规定,结合我省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正常经费支出实际,经研究决定,2001年度我省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按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其中省级技0.2%提取,地级按0.3%提取。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向所属农村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在计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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