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3年4月4日 国税函[2003]3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际函[2003]241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哈两国政府于2001年9月12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1993年10月18日签署并生效的中哈民用航空协定及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民航际函[2003]241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哈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航空公司(Air-astana)将于2003年4月29日开通阿拉木图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航班号:4L887/888

    机型:B737

    班期:周二、六

    航线:阿拉木图----北京----阿拉木图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