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3]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的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由企业提供借款付息证明文件,报经区县(市)局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2002年度准予按不高于7%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