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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7]8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起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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