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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民优发[201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3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3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3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3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4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4805
因公4688
因病4545
二级因战4425
因公4252
因病4133
三级因战4017
因公3842
因病3669
四级因战3490
因公3260
因病3086
五级因战2944
因公2658
因病2480
六级因战2317
因公2156
因病1895
七级因战1835
因公1717
八级因战1424
因公1333
九级因战1253
因公1093
十级因战1022
因公91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城镇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43543483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41533322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5672854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33492679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30982478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6792143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城镇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3182254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964237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5122010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177174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751420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7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776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77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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