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