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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函[201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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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嘉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9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红色文化价值独特。

  二、你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嘉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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