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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执待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要求,同意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200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统一在省级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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