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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2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奥迪牌AUDI A6L2.8CVT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AUDI A6L2.8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捷达牌FV7190CDX型和FV7190GDX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宝来牌BORA1.6型和BORA1.6A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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