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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所二[200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对各兑付机构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户管分工,应按照市局有关个人所得税户管分工的文件规定予以具体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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