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3]1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暂按15%的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
二、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实现的地点,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