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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芜地税[2005]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明电[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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