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明电[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