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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移动通信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9]0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建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信部政〔1999〕508号)要求,新疆移动通信公司业于1999年8月正式成立,目前已在全疆15个地、州、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县(市)设立了不进行会计核算的报帐性的营业班组或完全由社会代办有关业务。鉴于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机构设置和经营核算的具体实际,为方便税收征纳管理,经研究,我们意见:对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取得的话费等通信业务收入,应由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在的地、州、市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各县(市)报帐性的营业班组或其他代办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由各县(市)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请转属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10月18日新地税一字〔1999〕07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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