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