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8〕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二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