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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01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10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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