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