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3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各地在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时,应按《办法》规定的追究范围和追究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凡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应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及总局、省局纪检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省局将根据《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于适当的时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