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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1]3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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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各地在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时,应按《办法》规定的追究范围和追究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凡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应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及总局、省局纪检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省局将根据《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于适当的时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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