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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陕地税函[2002]3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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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部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司财发[2002]123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02年度销售收入的2%以内定额向所属企业单位(见附件)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0万元。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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