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2002]3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部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司财发[2002]123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02年度销售收入的2%以内定额向所属企业单位(见附件)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0万元。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