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5]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