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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流[200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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