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明电[2002]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通知”要求,对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上版本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复查。《防伪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复查情况统计表》于2002年8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