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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

【时 效 性】 云族联发[2002]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民委(民宗局)、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定点生产企业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附件: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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