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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8]3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一分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1998]188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月6日24
市国税函[1998]188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就地监管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所属企业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1997、1998年度继续由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税发[1996]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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