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房地资综[2003]2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区县房地局、农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分区规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本市“新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市政府确定的禁止养殖区范围内,经区、县政府批准关闭的,土地现状分类统计为非耕地的畜禽养殖场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项目的前期立项、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工作。
二、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复垦工作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复垦资金依据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按37.5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返回给区、县政府。并由市房地资源局与区、县政府签订复垦项目协议。新增耕地指标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使用。
三、为推进畜禽养殖场复垦工作的有序开展,对经批准的复垦项目,其复垦前期资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22元/平方米标准预支。待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后,按复垦项目协议补足差额。
四、复垦项目从立项批准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完成复垦的项目,由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协议规定收回预支款。
五、区、县政府应按照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要求,制定复垦计划,报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属农场参照本意见实施。
七、本意见由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