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2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输企业,除列举的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及不征收营业税的费用项目外,其他凡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地方铁路的全部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