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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200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省邮政储蓄管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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