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闽地税发[2004]325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福建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文[2004]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发的“配套”奖励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